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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如何看待 FDA 的妊娠期用药分级系统?

编辑: 来源: 更新于:2017-12-19 阅读:


为了方便医师和妊娠期患者用药,FDA 根据药物对胎儿危害性的动物试验和临床研究数据,于 1979 年建立了妊娠期用药分级制度,并将相关药物分为 A、B、C、D、X 等 5 个级别。其分类标准如下:

A 类:在设对照组的药物研究中,在妊娠首 3 个月的妇女中未见到药物对胎儿产生危害的迹象(并且也没有在其后的 6 个月内具有危害性的证据)。该类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甚微,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。

B 类:在动物繁殖研究中(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),未见到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。或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发现药物有副作用,但这些副作用并未在设对照组的、妊娠首 3 个月的妇女中得到证实(也没有在其后的 6 个月内具有危害性的证据)。该类药物在有明确指征时可慎用。

C 类:动物研究证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性(致畸或胎儿死亡等),或尚无设对照的妊娠妇女研究,或尚无对妊娠妇女及动物进行研究。其只有在权衡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,方可使用。

D 类:已有明确证据显示,药物对人类胎儿有危害性,但尽管如此,孕妇用药后绝对有益(如该类药物可挽救孕妇的生命,或治疗用其他较安全的药物无效的严重疾病)。这类药物一般应避免应用,但在确有应用指征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,可在严密观察下慎用。

X 类:对动物和人类的药物研究或人类的用药经验表明,药物对胎儿有危害,而且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无益,因此禁用于妊娠期和可能怀孕的患者。

该分级系统因为简便、实用而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,也为我国医生所熟知。然而,其也因为信息过于简单、分级比较笼统、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、以及更新缓慢等缺点,而不断受到质疑。[8]

例如,一些新药可能因为观察时间不足,不良反应未充分表现,或仅仅因为缺乏对照研究而轻易地进入 B 类或 C 类;一些药物尽管已在妊娠期女性中应用数十年,且无明显不良反应,仍可能因为缺乏在人类和动物研究中的数据而归为 C 类;所以,B 类药未必比 C、D 类药更安全。

总之,考虑到目前的综合状况,建议在为妊娠患者处方药物时,应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》和药物说明书等法定文书作为主要依据,尽量多地参考相关指南和权威资料,并仔细权衡用药后的风险与获益,必要时,还需获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书面知情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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